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连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116号
颁布时间:2004-08-03
2004年8月3日 大地税发[2004]116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执行。各单位在执行 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网上报税的征收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税 效率,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通过网络进行纳 税申报,委托金融机构划转缴纳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 网上报税涉及的法律责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税以方便、快捷、准确和安全为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市局科技信息处(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报税软件的开发、测试和管理维护工作。 负责制定网上报税管理办法。 牵头实施网上报税项目的推广普及工作,制定网上报税应用推广计划和培训方案, 为基层局提供师资培训和技术辅导。 负责电子数据的接收和处理,解答相关咨询。 负责与网上报税有关部门(政府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负责与市政府电子政务处(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签定网络资源使用相关协议。 市局计会处负责与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监督 金融机构及时划缴税款;负责电子报税专用缴款书的管理工作。 市局征管处负责提供网上报税业务需求、软件审定及有关征管问题的解释;拟定 《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 申请审批表》等文书,参与制定网上报税管理制度,规范网上报税的征管行为。 市政府电子政务处(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根据税务机关的需求,制作发放CA 证书和密钥验证;并负责网上报税的信息安全工作。 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网上报税纳税人申报结果的审核、催报催缴,违章处罚以及 网上报税未尽事宜的处理。 负责向纳税人宣传、介绍网上报税的有关知识,通知、召集和组织纳税人参加网 上报税培训,主动为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根据网上报税管理办法,受理、审核、审批纳税人 网上报税登记、变更、终止等事宜;负责网上报税相关培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信息 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纳税人进行网上报税,解答纳税人网上报税的相关 业务咨询等。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纳税人开通网上报税业务,须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网上报税申请审批表》和 《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办理网上报税登记手续。纳税人须认真填写《网上 报税申请审批表》和《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确定网上申报征收方式。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在办理税务变更事项时,办理网上报税变更 登记。纳税人名称、法人和开户银行以及《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内容发生 变更的,须重新签订《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金融机构统一变更账号的除 外)。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征收方式,确需终止网上报税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终 止理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取消网上申报方式,恢复窗口直接申报方式,并 交还发放的电子钥匙。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电子钥匙丢失、损毁,应照价赔偿。 纳税人可以自行进行网上报税,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网上报税。 纳税人必须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网上报税业务培训,经测试合格,发给电子钥匙 (CA证书);网上报税操作人员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培训上岗。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网上报税。 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网上报税操作使用说明书》进行纳税申报,特殊原因需延 期申报、逾期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完整又不能通过网络进行补充申报的,须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税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科技信息处(信息中心)应按照《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将 纳税人报送的数据电文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相关金融机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掌 握纳税人网上报税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第五章 税款征收管理 受托划缴税款的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划缴税款数据电文的当日划 缴税款,如当日确实无法划缴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划缴。金融机构不得滞留、占 压和挪用税款。 受托划缴税款的金融机构,税款划缴成功后,应同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通用缴款书(电子报税专用)》(以下简称电子报税专用缴款书),并及时送达纳税 人。 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电子报税专用缴款书》,送受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受 托金融机构应于收到《电子报税专用缴款书》的当日划缴税款,如当日确实不能划缴 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划缴税款;税款划缴未成功的,受托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信 息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 由纳税人自行打印《电子报税专用缴款书》的,该纳税人应在税款限缴日期内, 到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纳税人需延期缴纳税款的,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规 定执行。 纳税人存款余额不足或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造成划缴税款不成功的, 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在网上报税期间少申报税款,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窗口进行补充申报; 多申报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抵顶下期税款。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系统报送的数据电文,是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受理申报、征收 税款的依据,数据电文内容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的纸质纳税资料一致。 纳税人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期纸质 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市局有关规定将纳税人网上报税登记资料、划缴税款协议和 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装订存档。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科技信息处(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网上报税申请审批表(略) 2、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略) 3、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略) (3)
上一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下一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