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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退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6]22号
颁布时间:2006-10-19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持暂住证居民购买9座以上客车申请退税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已税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因非质量原因而不予办理登记注册,纳税人申请退税的,除应要求纳税人如实填写并提供《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外,还应提供其居住地税务、公安部门办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资料和车辆登记注册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
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车辆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对其不予办理登记注册的应税车辆,要向纳税人做好税法解释工作,妥善确定纳税地点,避免产生烦琐的征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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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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