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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批复

内国税所函[2005]16号颁布时间:2005-03-10

     2005年3月10日 内国税所函[2005]16号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 后续管理工作的请示》(通国税所字[200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    企业采用备抵法即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和范围计提坏帐、呆帐准备金的方法核算 坏帐、呆帐损失,不再报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坏帐损失,属税务行政审批的保留项目,仍须税务机 关审批。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呆帐损失,按照《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办理;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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