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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5]11号颁布时间:2005-04-01

     2005年4月1日 内国税出函[2005]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 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 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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