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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5]7号颁布时间:2005-04-11

     2005年4月11日 内国税际函[2005]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 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 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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