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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5]15号颁布时间:2005-04-11

     2005年4月11日 内国税所字[2005]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 作的各项要求,区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 下:    从2005年度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3]45号)第一条关于 “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下、100万 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报盟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 旗县级主管国税局审批”的规定,调整为: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 单笔(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 批,1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的审批权限由各盟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自行确定。    2004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银行、城 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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