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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5]5号
颁布时间:2005-01-31
2005年1月31日 内地税函[2005]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为了做好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结合其他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4年度的汇算检查重点仍由各地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加以确定,区局不 再进行统一规定。 二、在汇算清缴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汇算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收入、成本、 费用和利润等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为 下一步开展纳税评估做好基础工作。 三、在汇算检查工作中,要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条件和减免 税期限进行重新审核,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不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对减免税期满的企业,要恢复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四、各地在汇总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时,要按表汇总,不得进行人为 调整,凡在汇总过程中没有通过审核的报表,应退回原单位重新编制。报表中涉及到 同期比的数据,应注意不同年度报表中相关数据的衔接。 五、200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面不低于40%,汇算检查要在4月底前 结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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