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30日 内地税字[2004]1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所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货物运输行业征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使用,减少
税款流失,堵塞漏洞,现将国家税务判决书《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区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
费收取运费时,经地方税务局认定,属于自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开具《内蒙古自治
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货运发票》);属于代开发票
的纳税人必须开具《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
简称《代开货运发票》)。
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将本辖区内《自开货运发票》和《代开货运发票》的半
年使用量进行统计,详细填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印制计划表》一式三份,盟市
局留存一份,报区局两份,并于6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地税局。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
印制。
三、《货运发票》从2004年7月1日启用,原《内蒙古自治区运输业专用发
票》同时废止。原《内蒙古自治区运输业专用发票》除发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
开具新版《货运发票》外,发生其他的装卸、搬运等运杂费业务的,全部使用《内蒙
古自治区运杂费专用发票》,该发票分税控装置机打发票和有奖定额发票,由各盟市
按照自治区地税局新版发票有关式样和要求自行印制管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代开《货运发票》的,统一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
用章统一由盟市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的规格的式样制作管理。
五、自开发票纳税人和代开发票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对上
述纳税人和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没有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之前,《货运发票》填开法,待国家税务总局另
行发文明确后再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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