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7日 内地税字[2004]1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知》(内地税发[2004]30号)及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地税组织文化
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内部不廉行为的发生,自
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废旧发票进行彻底清理缴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发票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
90号)要求,属于保留发票和合并后的新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其他发票及保管期
满的发票存根联全部列入此次发票清理缴销范围。如发票种类和式样等有变化,按自
治区地税局后续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全区地税系统窗口代开发票全部实行机打发票,
手工填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窗口专用发票》同时废止,窗口机打发票的规
格和式样不变,填开内容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定软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代码按
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的通知》(内地税发[2004]112号)要求印制。
三、各地要对本辖区属于清理缴销范围之内的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等
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彻底清理,并于7月1日前清理完毕。同时请各级纪检监察
部门予以监督。对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清理废旧发票时要详细登记造册,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已使用发票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保管,对保管期满的发票要填写《发票
缴销登记表》;对旧版未使用发票要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将做为清理缴销范围
内的废旧发票要集中到盟市局,在监审部门的监督下统一缴销。区局要派工作组进行
监销。
各地要按照实际清理缴销发票的种类和本(份)数统计,填制《发票领用存一览
表》,于7月15日前上报区局。
五、各级地税机关,从思想上要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由分管局长挂帅,组
成专门工作小组,对本辖区的废旧发票进行彻底清理,不留死角,要由具体责任人、
科长、分管局长和一把手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附件:发票领用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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