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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4]48号颁布时间:2004-06-29

     2004年6月29日 内地税发[2004]4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 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 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04]32号)精神,现就2004年降低农业 税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是在现行农业税正税的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 降低农业税税率要做到调减到户,户户受益,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确保中央和自治 区各项农业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04]32号文件精神,有条件的地区, 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免征农业税。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一律以盟市为单位组织实施,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农牧业厅备案;在盟市 未统一做出规定时,不得以旗县区为单位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三、对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者免征农业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向社会公告,地税征收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办理具体征管手续,但征收机关内部仍办理 计征、统计、决算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者免征农业税 代缴税款的入库手续。    四、坚持据实征收原则,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    五、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农业税征管工作,加强计税基础管理,严 格履行征管程序,切实做到“五到户一公开”和“三定”征收的征管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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