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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172号
颁布时间:2004-07-23
2004年7月23日 内地税字[2004]17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所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 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区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文从2004年7月1日起招待。对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在2004年7 月1日前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仍由单位和个人提出免征营业税申请,并 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对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在2004年7月1日后认定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合同,则不再进行审批。 二、取消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后,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 加强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旗县级地税局要认真审查 纳税人上报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并作为纳税人的基础纳税资料加以保管。上级地 税局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旗县级地税局要及时将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 人按户、按年度将相关情况的免征营业税金额上报盟市地税局税政科备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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