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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168号颁布时间:2004-07-23

     2004年7月23日 内地税字[2004]1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 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 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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