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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11号
颁布时间:2004-09-02
2004年9月2日 内地税字[2004]2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 们,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国税部门协作和配合,解决国税窗口代 开增值税发票代征城建税的问题,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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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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