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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11号颁布时间:2004-09-02

     2004年9月2日 内地税字[2004]2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 们,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国税部门协作和配合,解决国税窗口代 开增值税发票代征城建税的问题,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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