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4日 内地税字[2002]20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2]21号)中税收政策部分摘
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国家限制的行业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与再就业人员签定3年以上劳
动合同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可享受下列税收减免政策:对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
征企业所得税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
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业所得税;当年新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
业所得税。
三、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
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利用原国有企
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
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的,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
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
新建的各类工业企业,凡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不足30%的、高于15%的,3
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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