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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摘要转发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2]203号颁布时间:2002-11-14

     2002年11月14日 内地税字[2002]20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2]21号)中税收政策部分摘 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国家限制的行业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与再就业人员签定3年以上劳 动合同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可享受下列税收减免政策:对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 征企业所得税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 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业所得税;当年新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 业所得税。   三、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 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利用原国有企 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 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的,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 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 新建的各类工业企业,凡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不足30%的、高于15%的,3 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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