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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国税[1995]第893号
颁布时间:1995-10-12
1995年10月12日 内财国税[1995]第893号 呼市、包头市、赤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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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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