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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国税[1995]第893号颁布时间:1995-10-12

     1995年10月12日 内财国税[1995]第893号 呼市、包头市、赤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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