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散装水泥收取的专项资金征收增值税的函

内国税函[1995]64号颁布时间:1995-12-12

     1995年12月12日 内国税函[1995]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材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对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免征增值税的报告》(内建材行 [1995]第128号)收悉。依据现行税法有关企业销售货物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不论其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计征增值税的规定。 经研究,我们认为发展散装水泥收取的专项资金属价外费用,因此,按规定应并入销 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