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稽字[1995]568号
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内国税稽字[1995]5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区局曾以内国税稽字[1995]524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并统一印发了统计表。由 于总局征管司下发的稽查工作统计表和征管工作报表内容基本一致,为避免重复编报, 区局决定只由稽查系列汇总报送,区局稽查分局和征管处再分别上报总局。因此,下 发的稽查工作统计表需增加以下两项内容,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做好与有关科室的衔 接工作: 一、表二(5)的“其他违法案件”中的竖栏“户数”栏增加“其中:登记类、 帐簿类、申报类”; 二、表三(1)的竖栏增加“税收保全执行情况”即“保全解除的户数和金额” 和“保全执行的户数和金额”。 以上补充内容各地可另附表加以说明,并从1995年年报开始执行。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