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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当前纳税人偷逃增值税主要手段的总结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1995]501号
颁布时间:1995-10-24
1995年10月24日 内国税稽字[1995]50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运行和机构分设以后,强化稽查检查工作成为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突 出任务。全区稽查分局自成立以来,把查处案件当做工作重心,在打击各种税收违法 活动方面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多起偷逃税案件,取得了成效,为新税制在我区的 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稽查、检查工作,通过前8个月的案件查处及对部分盟市纳 税人偷逃税问题的调查,归纳整理了当前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手段,现随文下发, 供各地在当前开展的增值税大检查以及今后的稽查检查工作中参考。 附件:当前纳税人偷逃增值税主要手段的总结 增值税是新税制的主体税种、由于它具有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凭票扣税等特 点,成为纳税人中的少数不法分子进行偷逃税活动的主要目标,且手段隐蔽,方式繁 多。通过调查发现主要手段有以下四个方面35个类型: 一、虚报应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在销售额上做手脚,利用各种手段隐瞒、转移、少报销售额,是增值税纳税人偷 逃税款的主要手段。 1.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如实申报纳税。部分纳税人将收取 的价外费用冲减福利费及其它费用,或将收取的价外费用长期挂帐不作处理,或单独 开票、单独记帐,形成“小金库”。 2.销售货物不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某些季节性生产厂家,如 糖厂在生产销售期内,实现销售后不入帐,不体现销项税额,而是待原材料收购期大 量体现进项税额时才一并入帐,对销售采取延期处理,逃避当期应缴税款。 3.对营业外收入、其它业务收入、等外品、边脚废料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个别纳税人将这部分收入单独开票、单独记帐,形成帐外收入。这部分收入容易被忽 视形成偷逃税款。 4.利用往来帐户做手脚。在“预收货款”、“应收帐款”等帐户的借方反映原 材料、商品的销售出库情况,贷方反映销售实现收取款项的情况,不计提销项税额, 从而偷逃税款。 5.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不作销售记录。销售货物开具“白条”、“收据”,收 入不入帐,或现金交易,虽开具发票,但收入并未在帐面中反映出来。这些问题,必 须通过帐、实、票相互核对才会发现。 6.某些纳税人事实上是经销,却以代销名义处理帐务,缴纳税款时按“手续费” 收入计提营业税。 7.设置“两套帐”,欺骗税务机关。一套记载真实销售情况,一套隐瞒实情, 对付税务机关检查。此种情况极为隐蔽。 8.不符合规定的销售折让、销货退回,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现发现在无销货退 回、销售折让证明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的情况,同时也 发现了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的情况,有些甚至是真销售假退货的情况,以此减 少税基,少申报纳税。 9.同一法人的两个独立核算企业相互供货,却以借款名义记帐,一个记“应收”, 一个记“应付”,以此隐瞒收入。还发现同一法人的两个企业,一个销售免税产品, 一个销售应税产品,却将后者的收入也记入前者的帐上,逃避税收。 1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隐瞒申报,或者全额按营业税税率申报纳税。 11.甲方向乙方销售产品或应税劳务,乙方支付购货款给丙方,而丙方将此部 分款项以借款、集资名义转给甲方,甲方因此不计提销项税额。此部分收入因为是产 品款,有整有零,与常规的集资、借款多为整数不同。 12.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以预收贷款方式,但商品 已发出,仍不计提销项税额。 13.对外投资、分配、赠送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以生产耗用、损失等名 目分配、直接抵减“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 14.同是一个主管部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核算纳税人,互相供货开具内 部调拨单,从而逃税。 二、虚报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抵扣税款的多少,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应纳税额 的多少。这也是纳税人利用虚报进项税额进行偷逃税的原因。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和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 劳务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2.在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预估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3.不按规定的时限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在未付货款或货物未验收 入库的情况下,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凭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5.纳税人取得不符合有关填开、使用规定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6.违反规定,按货运凭单上记载的运费及杂费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7.利用材料价差多抵进项税额。如某厂材料采购处购进材料时以实际价入帐, 为其独立核算的二级分厂供应时以计划价转出,实际价大于计划价,在作进项转出时, 价差部分的进项税额就留在了该企业。 8.购进免税农产品,填写收购凭证时,擅自加大收购额,提高收购成本,多提 进项税额。 9.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销售后,海关的完税凭证还未到,先行预 提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三、利用期初存货偷逃税款: 将纳税人期初存货中的已征税款计算并分离出来,是增值税税制的需要,可少数 纳税人为偷逃税款,却在此方面做文章。 1.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2.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手续不全,实际抵扣数超过批准抵扣数。 3.在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从“待摊费用”科目中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 出部分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待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再转回 “待摊费用”科目,长期反映“留抵税额”。 4.人为调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部分纳税人在1993年末以调拨等形式在并 无实物的情况下,突出入库,虚增库存,多提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5.商办工业企业比照商业企业1994年1、2月动用期初存货部分可以抵扣 的规定予以抵扣。 6.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重复计提抵扣。某些商业企业接受委托代销商品,应是委 托方将代销部分的商品作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而该企业作为受托方也做了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 7.在1994年6月底前取得旧票,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擅自按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处理。 四、利用发票偷逃税款: 自新税制实施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重要的商事凭证,而且是计算销货方纳 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 前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税犯罪活动,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近期 内,在注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的同时,普通发票的管理也不容忽视。 1.违反专用发票规定的开具要求。某些商业零售企业每年发售购物券、代金券, 一些单位、企业购回用于职工福利,可售券单位却在品名一栏中填开能予抵扣的项目 (如材料等)造成对方偷税。 2.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仍进行抵扣。 3.1994年11月1日后取得的旧版专用发票仍进行抵扣。 4.把其他单位的抵扣联虚报为自己单位的抵扣联,用于抵扣。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大头小尾”及上下联次日期填开不符现象严重。 给购货方的联次填开实际销货日期及金额,自留入帐的联次压小金额,日期延后,待 有进项税额抵扣时,方填上日期上帐。 6.针对1993年末库存出口货物1994年11月底后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 某厂与某进出口公司互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换票,使1993年末库存出口 物资变为1994年新购进的出口物资,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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