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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96)内财预字第575号颁布时间:1996-07-09

     1996年7月9日 (96)内财预字第575号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心支金库、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满洲里、 二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支金库: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照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上 交同级财政。有关适用缴款书及预算科目按财政部文件规定办理。   二、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 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照地方企 事业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有关适用缴款书及预算科目按财政部规定办 理。   三、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属地原则就地缴入当地财政。有关适用缴款书及预算科目按财政部文件办理。   四、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盟市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作为自治区和盟市固定预算收入,分别填开 “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 自治区和盟市国库。   自治区与盟市预算收入的计算方法为:自治区收入按自治区企事业单位投资(或 分利比例,下同)占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与盟市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盟 市预算收入按盟市企事业单位投资占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与盟市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 百分比计算。外商投资部分不计入自治区或盟市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附件: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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