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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6]152号
颁布时间:1996-04-08
1996年4月8日 内国税外字[1996]15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124号)称:“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改组或股权调整等原因,对已有 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资产重估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异部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1993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3]1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即: “(三)股份制企业向社会慕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 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 对企业资产帐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帐簿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帐面调 整,并按帐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 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下述办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资产重估价值变动,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 等方式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部分,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当期成本,费用栏中 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可以不分资产项目,平均按十年分 期从年度纳税申报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两种方法,由企业选择一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企业办理年 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会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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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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