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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349号
颁布时间:1996-05-28
1996年5月28日 内国税所字[1996]349号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239号)称:“中国华能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994、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执行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 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经审核同意,中国华能集团1996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办法。中国华能集团所属成员企业29户(名单见附件1)由中国华能集团 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税;中国华能集团所属其他成员企业22户(名单见附件2)实行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华能集团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电厂23户(名单见附件 3)、其所得税由电厂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投资比例或电厂章程、 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就地分别缴库;中国华能集团投资的其他联营、股份制企业以及 该集团所属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华能集团投资的电厂在我区有:包头第二热电厂,华能投资比例22.9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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