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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65号
颁布时间:1996-02-01
1996年2月1日 内国税所字[1996]6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1996]8号)称:“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 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 费用列支要列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 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 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 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请进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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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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