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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术语规范》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6]362号
颁布时间:1996-06-03
1996年6月3日 内国税征字[1996]36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术语规范》印发给你们,各地在换发或 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时,必须严格按照术语规范填列,以适应微机管理的需要。 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如发现本《术语规范》有不准确或应列而未列入的用语,应 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由自治区局统一确认、修订。 附件:税务登记术语规范 一、在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在填列、打印、 统计有关税务登记“证”、“表”时,均应使用本术语规范。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中涉 及同一项目的,均使用统一的术语,术语规范对上述两证一表中出现的同一项目,为 避免重复,原则上只做一次解释,如遇特殊情况,按本术语规范中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税务登记证”正本使用的术语 1、“纳税人名称”应填写纳税人全称,不能缩写,原则上与工商营业执照中 “企业名称”填写一致。 2、“纳税人地址”填写纳税人经营核算地的详细地址。 3、“法定代表人”企业填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个 体工商户填写业主姓名。 4、“经济类型”填写(1)国有经济;(2)集体经营;(3)私营经济; (4)个体经济;(5)联营经济;(6)股份制经济;(7)外商投资经济;(8) 港、澳、台投资经济;(9)其他经济。 5、“经营方式”即生产经营方式,填列:(1)采掘;(2)服务性加工; (3)工业性加工;(4)批发;(5)零售;(6)批零兼营;(7)代购代销; (8)进出口;(9)修理修配;(10)其他经营方式。 6、“经营范围”: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分别填列“主营”项目、“兼营” 项目。 7、“有效期限”仅适用于临时经营户,具体期限应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要 标明起止年月日,并加“临时”戳记。 8、“国税 字 号”:字统一填列“内”标在“国税”与“字”之间,“号” 统一填列新的税务代码(15位数),标在“字”与“号”之间。 9、“发证税务机关”:批准发证旗县区(分局)以上国家税务局,此处需加盖 印章。 10、“年 月 日”,批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日期。 四、“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使用的术语 1、“总机构名称”: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本注册企业的总机构全称。 2、“总机构地址”:总机构的经营核算地的详细地址。 五、“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规范用语 1、“验证记录”:每年验证时,统一加盖“×年已验证”的戳记。 2、“验证机关”:在标明具体验证时间后加盖负责验证的旗县区(分局)以上 国家税务局“公章”即可。 六、“税务登记表”使用的术语 1、“税务代码”:属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 人适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前面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构成的15 位码。属于个体工商户适用于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 2、“序号”:是税务机关内部对所属纳税人编制的7位属性码加上5位顺序码 构成的12位码。 3、“原税务登记号码”:对1996年12月31日前换发成新办理税务登记 证的纳税人按照所在行政区域所属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及顺序编制的15位码。 4、“经济类型”本项不能按大类划分的口径填列,而应按小类划分的具体口径 选择填列。即(1)国有经济;本栏应从以下两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国有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2)集体经济,本栏应从以下两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集体 企业”、“集体联营企业”;(3)私营经济,本栏应从以下三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 列:“私营独资企业”、“私人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4)个体经 济,本栏应从以下两项具体分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中选择填列;(5) 联营经济,本栏应从以下四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国 有与私人联营企业”、“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 (6)股份制经济,本栏应从以下两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股份有限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经济,应从以下三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经济, 应从以下三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港、澳、台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港、澳、 台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9)其他经济,本栏直接填 列“其他经济”。 5、住址:企业填办公地址,个体工商户填业主住址。 6、所属行业:本项目不能按大的门类划分的口径填列,而应从中选择具体的类 别填列,即:(一)采掘业,本栏应从以下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1)煤炭采选业;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5)非金属矿采选业;(6)其他矿采选业;(7)木材及竹材采运业。(二)制 造业:本栏应从以下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1)食品加工业(2)食品制造业(3) 饮料制造业(4)烟草加工业(5)纺织业(6)服装及其他纤维制造业(7)皮革、 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8)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9)家具制造业 (10)造纸及纸制品业(11)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12)文教体育用品制 造业(13)石油加工及炼焦业(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5)医药制 造业(16)化学纤维制造业(17)橡胶制品业(18)塑料制品业(19)非金 属矿物制品业(2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业(22)金属制品业(23)普通机械制造业(24)专用设备制造业(25)交 通运输设备制造业(26)武器弹药制造业(2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8)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29)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0)其他制 造业。 (三)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栏应从以下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 (1)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煤气生产和供应业(3)自来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四)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本栏应从以下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1)食品、饮 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商业(2)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3)其他批 发业(4)零售业(5)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五)其他行业:本栏内只填列“其他行业”。 7、核算方式:本栏选择填列“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其他核算”。 8、隶属关系:本栏应从下列分类中选择填列: (1)中央所属企业(2)省属企业(包括自治区、直辖市)(3)计划单列市 属企业(只指省级)(4)地区局企业(包括自治州、盟、省辖市、直辖市辖区、自 治区辖计划单列市)(5)区属企业(自治区辖市辖区)(6)县属企业(包括自治 县、自治旗、县级市)(7)镇企业(8)乡企业(9)村办企业。 9、注册资金:指纳税人验资报告中标明的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 资金。此栏除填列注册资金总额以外,还应在“固定”、“流动”栏内分别登记固定 资产和流动资产。 10、所在乡镇(或村):指乡、镇、村办企业所在的镇、乡、村的行政名称。 11、投资方式:从以下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现金投资、实物投资、工业产权 投资、专有技术投资、场地使用权投资、其他投资。 12、申请登记提供的文件、证件、附件及说明: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并 将这些证件、资料名称登记在本栏:(1)全国统一代码证书(2)营业执照(3) 银行帐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有关合同、章程、协 议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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