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内税联字[1996]6号
颁布时间:1996-05-02
1996年5月2日 内税联字[1996]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1996]25 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按《通知》精神,密切配合,抓紧 搞好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并及时移交有关征管资料。 其他有关具体事宜将另行下文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