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613号
颁布时间:1996-12-13
1996年12月13日 内国税所字[1996]6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后10月下旬,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各盟市及部分旗县有关人员进行了城乡信 用社财务制度管理和会计培训。培训期间,有的地区提出了一些具体业务问题,经研 究,现将信用社财务、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级贫困旗县的农村、牧区信用社,不能比照国家级贫困旗县的农村、 牧区信用社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照顾。 二、城乡信用社的业务招待费的提取,以营业收入为基数,其中包括利息收入 (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业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 入。 三、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所属房地产信贷部的经营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分别核算, 但经营费用在一起核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其费用的划分,应按经营费用占各自 不同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四、城乡信用社计税工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计算计税工资的 人员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人员(临时人员工资在工资总额内核算 的)。 五、集体金融企业的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应严格按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2]260号通知规定执行。其他中央级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呆帐处理,不能 比照上述通知规定执行。 六、对于城乡信用社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列入营业外支出,应在税 后留利中企业自行解决。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