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复检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4]7号
颁布时间:2004-02-12
2004年2月12日 内国税流函[200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免税管理 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0]9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废渣含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3]112号精神,以下简称 《通知》,现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在2004年9月底之前,对全 区范围内2003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复检,企业名单见 附件。检验所要认真总结过去复检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安排好 本次复检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真实、可靠的检验报告,并将复检结果及时反馈自 治区国税局。各盟市国税局接到本通知后,将名单内列举的企业与本辖区范围内已享 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 2003年度复检不合格和未参加复检的企业,不属于本次复检的范围,企业如果申 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按新办对待。对税法未规定废渣含量比例,但应享受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不纳入检测。此前各地执行有误的,应予纠正。 各级国税部门要主动配合检测部门的工作,认真履行税收管理职责,保证本次复检工 作圆满完成。 附件:2004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复检名单(略) (3)
上一篇: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复检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