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复检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4]7号颁布时间:2004-02-12

     2004年2月12日 内国税流函[200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免税管理 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0]9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废渣含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3]112号精神,以下简称 《通知》,现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在2004年9月底之前,对全 区范围内2003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复检,企业名单见 附件。检验所要认真总结过去复检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安排好 本次复检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真实、可靠的检验报告,并将复检结果及时反馈自 治区国税局。各盟市国税局接到本通知后,将名单内列举的企业与本辖区范围内已享 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 2003年度复检不合格和未参加复检的企业,不属于本次复检的范围,企业如果申 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按新办对待。对税法未规定废渣含量比例,但应享受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不纳入检测。此前各地执行有误的,应予纠正。 各级国税部门要主动配合检测部门的工作,认真履行税收管理职责,保证本次复检工 作圆满完成。 附件:2004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复检名单(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