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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525号颁布时间:1996-11-05

     1996年11月5日 内国税流字[1996]52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原内蒙税务局曾以内税一字[1994]第 173号文下发了《关于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对内蒙电力总公司所 属企业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两年多来,这一通知的执行,总的看是 好的,但因该通知在盟市间征管范围、协调配合等方面未作明确。因此,在具体执行 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为加强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征管,协调各地征管税务机关 的工作,特作如下明确:   一、对电力企业填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以下简 称统计表),各负责予征的税务机关和分管税务机关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加盖“已审 核”章和税务机关公章。   二、负责予征的税务机关、分管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都有权 对分管的电力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检查。为避免冲突,负责予征,分管税务机关的检 查应在当年内进行并结束;负责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的检查一年进行一次,应在次年 1月1日后进行。   三、负责予征和分管的税务机关在审核《统计表》时,如发现填报不实的,一律 就地补征税款,并不得抵顶予征税款。同时,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抄送负责汇算 清缴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中涉及的进项税额,应从汇总的进项税额中剔除。   四、负责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到各地电力企业检查时,应告之当地分管税务局, 分管税务局应积极予以配合。检查结束后,对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亦应通知当地 分管税务机关。双方对问题的认定有分歧时,可告上一级税务机关(直至区局)协调 解决。   五、对按规定就地征税的其他货物,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应在当地征税时予以抵扣, 如未在当地抵扣而汇总上报的,一经查实,汇算单位有权剔除不予抵扣。   六、对电力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因是从汇算税款中抵扣,因此,应统 一由汇算地税务机关办理。   七、鉴于二连供电企业的特殊性以及新税制执行以来的实际运作情况,二连供电 企业电力增值税税款的结算和清缴就地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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