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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604号颁布时间:1997-11-19

     1997年11月19日 内国税所字[1997]604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1997]577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该公司 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9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中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内蒙古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分摊2万元;请你局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在规定的提取额 度内允许其所属企业税前扣除,超过标准提取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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