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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7]573号颁布时间:1997-11-05

     1997年11月5日 内国税外字[1997]57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 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 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 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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