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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1997]439号颁布时间:1997-08-18

     1997年8月18日 内国税计字[1997]43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国税函[1997]4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抓紧布置、落实,严 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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