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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472号颁布时间:1997-09-02

     1997年9月2日 内国税所字[1997]47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属于中央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凡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下 (包括50万元)的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 50万元以上的,一律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地不得再层层下 放减免税权限。   二、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减免税台帐和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填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和《企业减免税项目表》(附后),为准确了解各 地减免税情况和上报我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总体情况,请各地务于每年5月20日 前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报表或样同附件。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原制定的减免税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 知规定执行。 附: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2、《企业减免项目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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