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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7]641号
颁布时间:1997-11-28
1997年11月28日 内国税流字[1997]6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67号)转发给你们,要求各地对购买方向销货方在1997年1月1日后取得的 各种形式的资金(包括工资、管理费等)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法补征 增值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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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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