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7]275号
颁布时间:1997-05-30
1997年5月30日 内国税外字[1997]27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7]52号),及上述协定文本,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牙(牙买加)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 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