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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批复
内国税所字[1997]316号
颁布时间:1997-06-23
1997年6月23日 内国税所字[1997]316号 伊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等中央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伊 国税所字[1997]第218号)收悉,根据《金融、保险财务制度》和《邮电通 信企业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金融保险财务管理、税收政策规定, 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金融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装修费用按照规定应将经营性租 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单独核算,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企 业装修办公楼、营业厅费用数额较大的凡超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50%和单项价值超 过10万元的,应实行计划管理并经自治区财专办审批后,据实列支。 二、金融保险企业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以优惠政策将住房全部产权出售给职工,按 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其固定资产不允许再提取折旧。企业出售职工住宅前已提折旧加 上售房款与固定资产原值差价部分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关于印发 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办理。 三、金融保险企业每人每月发放误餐补贴150元,其已在“营业费用——会议 差旅费”列支的,应在计税时就地予以调整。专业银行已在“工资”科目列支并超过 计税工资标准的,可汇总到总行调整。 四、金融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提取与列支1996年度仍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 度》规定办理。管理行自身无信贷业务,未提取业务招待费,其招待费不得并表列支; 各级行之间的业务招待费按各自提取的标准列支,不得汇总调剂平摊。 五、中国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涉外招待费并在帐面上划分清楚的,可列 入“外事费用”,如果企业帐面无法分清涉外费用的,不得在“外事费用”中列支。 六、金融企业为办理信用卡、牡丹卡等业务而购进的POS机,因其单台金额及 使用年限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故POS机应按固定资产——电子设备管理。 七、金融企业各分理处聘用部分代办人员,其代办手续费的提取,凡是各分理处 只有存款业务的可以比照代办储蓄网点提取代办手续费;对于既有贷款又有存款业务 的,则不能比照上述规定提取代办业务手续费。 对分理处比照储蓄网点提取的代办手续费的开支范围,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八、金融企业职工提前下岗,所支付的一次性退职工资,可列劳动保险费——职 工退职金。 九、保险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能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106号)执行。 十、企业外购供暖工程用于业务经营,可视为当期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十一、邮电企业支付的特快专递酬金、揽储奖不得列入成本,支付给代办邮电业 务个人的代办手续费可依据代办员签字列入成本。 十二、邮电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修理费用发 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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