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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7]314号
颁布时间:1997-06-20
1997年6月20日 内国税出字[1997]3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 管理行为,统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收管理程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有进出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税字[1997]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其 他有关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关于税务登记的要求 (一)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须持下列证件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手续,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否则不予办理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手续。 1、外经贸部门批准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设有涉外税务征收分局的盟市,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凡有自营出口货物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业务的,须 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手续,领取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审批手续。 (三)出口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 生撤并、变更、重组集团公司等情况,应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或重新登记的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外经贸部门重新批准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到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 部门(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操作程序 (一)每月份终了后10日内(即征收期内)生产企业应根据上月已报关出口并 在财务上作销售帐务处理的货物销售资料,据实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 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四联,(以下简称《出口退税申报表》),及对应的外 销发票,连同税务机关按现行制度规定,要求报送的内销货物纳税申报资料一起向主 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月份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申报审核手续。主管其征税的 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内外销货物税务申报资料按有关税收制度规定审核,并签署意 见后,再报经旗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其中,设有旗县级涉外税收征收 分局的盟市,对设在旗县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出口退税申报表》及其他内销货 物申报资料,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旗县级涉外税收征收分局审 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返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然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先根据旗 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对生产企业办理月份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未抵扣完的 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有关手续。并将《出口退税申报表》第1、2、4联及 其他应退给企业的纳税资料退还企业。企业应将税务机关退还的《出口退税申报表》 第1、2联另行妥善保存,第4联存入纳税档案。对企业纳税资料的审核,尤其对进 项抵扣凭证及外销发票的审核以及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分析判断,旗县级税务机关 一定要严格把好再审关,防止企业以虚假进项发票及虚假购销行为骗取免、抵、退税。 (二)每季度末了20日内,生产企业应将内销及外销货物等情况,按季度累计 汇总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一式4联,报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由主管征税的税 务机关上报旗县级税务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报旗县级涉外税务分局)汇总上报盟市级 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由盟市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包 括外商投资企业)。汇总上报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经旗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本季度分月份《出口退税申报表》第1、 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联)等凭证,属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式样由 区局统一印发),如受托方是将委托货物与自营货物一起报关并结汇的,还须提供受 托方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 件;中远期结汇的业务,应附当地外经贸部门的证明; 2、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 (复印件); 3、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报送已经主管退税机关核准盖章的《进料加 工贸易申报表》(式样由区局统一印发); 4、企业外销货物发票。 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要对旗县级税务机关汇总上报的企业出口货物资料认真审核, 对单证齐全,并与电子信息吻合的签署批准意见,对单证不全,或单证齐全但与电子 信息不吻合的业务事项签署变更免、抵税额意见,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审批通知单》,对审核审批过的除《出口退税申报表》之外的其他出口货物单证, 要加盖“已经出口退税审核”字样的蓝色长方形印章,印章尺寸为(8×50)mm, 字型为宋体,然后联同季度《出口退税申报表》第3、4联及其他出口货物单证,逐 级返给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签发 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等资料后应,及时根据审批意见对 已办理的免、抵税额和已征税额及结转下期留抵税额等情况分户逐笔予以确认或调整, 该补征入库的税款应及时催缴入库,对由于手续不全等原因,未被主管退税部门批准 免、抵、退税的业务,允许企业下期继续申报。对办理完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 主管出口退税部门直接开具《收入退还书》,设在旗县区的生产企业需退税的,由盟 市主管出口退税部门下达批文,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交企业办理 退税事宜。 对主管出口退税部门与涉外税务分局为一个机构的,涉外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 退税业务的审核、审批手续均由该机构负责。 三、本规程所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概念的内含与 外延,同《通知》的规定一致。 本规程所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企业税款征收的税务征收厅和 税务所;“旗县级税务机关”是指各盟市所辖直属征收分局(包括涉外分局)和旗县 区税务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是指各盟市分管出口退税的业务科。 四、《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的报送 (一)各盟市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25日内将本地区生产企业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统计汇总,填具《生产企业自营 (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送同级计会部门,同时抄报区局进出口税 收管理处,再由盟市计会部门于每季末27日前上报区局计会处汇总,并于29日内 传输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抄报财政部。 (二)报表中数据资料的计算公式执行《通知》第四条所列公式。 (三)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应重视基础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确保统计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严禁估计数,并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时间填具和报送季报 表。 五、本规程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 (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 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内外税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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