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国税函[1998]85号颁布时间:1998-04-30

     1998年4月30日 内国税函[1998]8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 彻执行。   各地在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有关资金核实审批权限,按照各项资金管理办法规 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