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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煤气公司收取的煤气集资款和液化气集资款是否属价外费用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8]327号
颁布时间:1998-08-27
1998年8月27日 内国税流字[1998]327号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公司收取的煤气集资款和液化气集资款是否属价外费用的请示》 (包国税流字[1997]第70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解释,并经请示国家 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煤气公司在安装煤气管道、销售液化气以及灶具前,开具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收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煤气集资款和液化气集资款,其专项用于基础设施 建设,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范畴,因此对其暂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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