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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收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1998]第508号颁布时间:1998-11-20

     1998年11月20日 内国税稽字[1998]第50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二级分行,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收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 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 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并配备专人负责收入的开票、 对帐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等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组织查补的收入,由被查对象按 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将应当补交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等收入,通过电汇、 信汇直接汇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稽查部门在收 到汇款收入收帐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将所汇收入分税种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 入库。   盟市及旗县稽查部门查补税款缴库方式按照以上原则办理。   三、各地国税、银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尽快解决“税务稽查收入”专 户开设等有关事宜。   请各地按以上要求抓紧落实,保证稽查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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