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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业户建帐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8]382号
颁布时间:1998-10-14
1998年10月14日 内国税征字[1998]38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建帐与查帐管理补充办法》印发给 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地国税局要安排专职人员 负责此项工作,要严格在标准以内进行,不得任意扩大建帐面,建一户成一户,稳妥 有效地把建帐工作搞好。 二、个体户建帐建制所需的帐簿、凭证和表格,各盟市局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印 制。 三、各地在推行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 以便更好地搞好这项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建帐管理补充办法 为了全面加强税收管理,推进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个体工 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建帐的范围和标准 凡个体户不能全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建帐的,应先选择从事下列生产经营达到标准的业户建帐,并逐 步扩大建帐的范围,具体标准由盟市国税局确定。 (一)采掘业、制造业、原材料加工业; (二)农产品收购; (三)专门从事商品批发; (四)挂靠国有、集体和私营以上企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五)石油、建材、汽车及其配件、摩托车、大宗机器机械经营者; (六)大宗机械、机器及汽车修理修配; (七)盟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应建帐情形。 上述个体工商业户设复式帐或简易帐,由旗县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个体户的经营规 模和建帐能力确定。对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建帐业户,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应 上报旗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帐簿的设置、启用和核算 个体户建帐工作,应按照统一规范、实事求是、简便易行,建一户成一户的原则, 稳步有效地进行。 (一)设置复式帐的业户,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业 户会计制度(试行)》,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以及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会计科目;业户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行业特点,在规定的科目内设置,但必须报 旗县市国税局审查备案。 (二)设置简易帐的业户,只设置一本生产经营序时流水帐,应设置经营收入、 货物购进、经营费用三个会计科目。按规定保管发票、收款凭证和自制的领料单、工 资单、销售单等原始凭证。使用统一标准式样的记帐凭证。按月(季)编制报送存货 盘点表,年终编制报送利润表。 (三)简易帐采用单式流水记帐法,即业户发生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收和支), 按序时方式逐笔登记录入,计算累计月末小结等,不再按对应科目分别记录。 (四)复式帐簿、凭证和报表式样,由旗县市国税局确定,业户自行选购。简易 帐薄、凭证和报表,由各盟市国税局按统一格式印制,业户购买。其他表格,各地可 参照统一式样自行印制。帐薄必须经旗县市国税局主管部门登记并加盖启用章后,方 可使用。 三、查帐与征收管理 建帐建制与查帐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凭票审核征收。主要用于必须使用发票的业户。 (二)自行申报纳税,定期检查核定。适用于会计制度比较健全,并且设置复式 帐的业户。 (三)自行申报,核定征收。 主要适用于: 1、按规定应当设置帐簿而未设置帐薄、经批准暂缓建帐,或虽然设置帐薄,但 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纳税户。 2、长期零负申报,或申报纳税额明显低于同一行业、同一地段、同等规模的其 他业户的纳税户。 3、业户自行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税款的。 税款核定的程序和方法主要有: 1、自行申报。业户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申报表。除按规定的项目申报外, 还应申报指定的成本项目发生数、经济指标参数等附列资料。 2、核定税款。税款由旗县市(区)国税局的税源管理部门核定。有根据认为业 户申报明显不合理的,应参照相关的经济指标核定税款。对无法参照核定的,应采用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四款的方式核定。但必须运用确定的经 济指标、参数和计算方法进行核定税额。 3、纳税人申报附列资料的具体内容,由各盟市税务机关根据各行业不同情况确 定。 4、检查清算。旗县市(区)稽查部门定期检查抽查税额核定情况。对业户隐瞒 部分可以重新进行核定,并依法追究其偷税责任。 四、建帐的实施 个体户可以自行建帐进行会计核算,也可以聘请会计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代为建 帐。但是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会计人员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培训合格,并核发办 税人员合格证后,方可聘用。 附:1、记帐凭证封面(略) 2、记帐凭证(略) 3、简易序时流水帐(略) 4、商品购进帐(略) 5、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略) 6、个体工商业户利润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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