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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5-21

     1999年5月21日 内国税所字[1999]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582号) 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结合所得税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下 发,供全区各地纳税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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