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日 内国税所字[2000]]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在技术
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
10日内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三、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应将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及附送的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
件)与上级国税机关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相核对,核定企业该年度可抵免
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同时将核定后盖有税务机关公章的审核表复印件报自治区国税局
备案。
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经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审核。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
必须严格把关,并要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准确核实抵
免所得税额。
六、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
产设备投资,盟市国税局可在2000年5月底前向区局报送企业抵免申请。按规定
程序审核后,可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七、盟市国税局每年6月10日前按申请企业将上一纳税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填报统计表(附后)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八、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所需表格各地可按文件所附表样自行
印制。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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