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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字[2000]319号
颁布时间:2000-05-08
2000年5月8日 内财税字[2000]3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自治区的实际补充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高校后勤实体既对内提供服务,同时又对外提供服务的应由取得收入的单 位,在取得收入时划分对内和对外收入,保存相关凭据,并按财税字[2000] 25号文件规定,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享 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对免税单位和收入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从重处罚。 二、基层税务部门要对所管高校后勤实体进行一次纳税辅导,重点辅导该文件内 容及内外划分问题。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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