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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4-30

     2000年4月30日 内国税稽字[2000]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 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领导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多头重复检查的弊端,严格执行税务检查计 划制度。要协调好本局内稽查、税政、监察、发票所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互相沟通情 况,反馈信息,尽量开展综合性检查。对于那些不执行检查制度,不能有效避免多头 重复检查,以至影响国税局形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任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要提出计划和方案,并由稻查 局汇总,能够合并的一定要合并,经本级国税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计划由稽 查局汇总后逐级上报,各盟市局可根据各自实际,规定旗县国税局上报计划的时间、 次数。各盟市国税局要每半年向区局稽查局报送一次全盟市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对 象名单、经济类型、年纳税额、检查时间、检查重点等),报送时间分别为1月10 日前和7月10日前,要求纸质和电子文件(使用office软件中的word制 作)各1份。2000年上半年检查计划的报送时间为5月25日前。   三、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控制和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关键是 要提高检查质量,限定检查时限,在内部管理上进行规范,在选案环节上狠下功夫, 并建立一系列内外监督制约制度来保障。要通过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真正使税务稽查 检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检查效率,密切税企关系,并有效纠正和防止税务检查中不 正之风的发生,树立国税局的良好形象。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检查计划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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