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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内政传发[2000]5号颁布时间:2000-02-02

     2000年2月2日 内政传发[2000]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 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 贯彻意见,请一并尊照执行。   一、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下放地方外, 其它税种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央。地方越权自行制定的包括先征后返政策在内的任何形 式的减免税政策,均属于违反税收法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通知》精神 同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结合起来,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 返政策进行认真清理纠正,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   二、现予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所得税 减免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区、各部门自治地方的所得税减免权在自治区人民政 府,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属越权行为。接本《通知》后,各地 区、各部门要立即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坚决予以 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越权制定的其它减免税政策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 和征收“过头税”等行为,也在此次整顿范围之列,应尽快纠正。对继续擅自保留税 收先征后返和其它越权减免税政策的,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对该盟市的转移支付和专项 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越权减免税及其它相关违规征税行为的自查自纠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2000年3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由自治 区财政厅汇总整理后,3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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