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2000]45号
颁布时间:2000-11-15
2000年11月15日 内国税计字[2000]4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757号)要求,现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 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是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凭完税证或缴款书开具的 具有公示力的法定凭证,每车一证,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和免税车6种, 分别适用于购置不同车种的单位和个人。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逐级下发至旗县级国税局。 四、全区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其具体领发、保管、使用、结报缴销、销毁、核算、报表、检查等管理暂参照自治区 国税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