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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内财税[2001]456号颁布时间:2001-05-21

     2001年5月21日 内财税[2001]4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 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20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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