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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2个文件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2001]16号
颁布时间:2001-08-30
2001年8月30日 内国税出字[2001]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 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国税机关严 格按照以上2个文件规定的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 税。严防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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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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