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10-17
2001年10月17日 内国税出函[2001]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 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726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 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