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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1]54号
颁布时间:2001-12-28
2001年12月28日 内国税外字[2001]5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 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如下 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在2001年12月31日前认真做好本地区涉外税收 执法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于2002年1月15日前上报区局。 二、加强涉外税收政策业务的宣传、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涉外税收执法人员素质, 全面提高涉外税收业务和执法水平。 三、要稳定涉外税务机构,建立常规性执法检查制度。凡发现有违反国家税法擅 自出台的规定,必须停止执行,并将情况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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