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1]14号
颁布时间:2001-09-04
2001年9月4日 内国税流函[2001]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 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2000年度购买,经查未缴纳车辆购置费 的应税车辆,应按照新车的规定计征车辆购置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核发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